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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5-11-16 15:35:15 稿件来源: 作者:

 微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

——以一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为考察中心
 
第三法院民一庭调研组
 
【提 要】:目前司法领域,司法权威远没有形成,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局面没有形成,信访不信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司法改革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学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对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构建怎样的司法公信力,可谓莫衷一是。笔者试图从具体的个案入手,从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司法公信力,呼吁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应回归到司法规律本身。
【关键词】: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司法规律
 
一、案情回放
原告邓某是东莞市横沥镇月塘村的村民。2003年11月28日,邓某与被告月塘经联社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土名为“围海造田”的鱼塘一口,承包期从2004年正月初一至农历2008年12月30日止,约定每年承包费80005元,分两次缴交,分别在新历6月份和12月份各缴交50%,否则每超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滞纳金,如超期半年以上的,月塘经联社有权收回鱼塘。合同签订后,月塘经联社将鱼塘交由邓某使用。2005年至2008年6月,邓某累计欠缴鱼塘承包费人民币240015元。因邓某拖欠鱼塘承包租金,月塘经联社分别于2007年、2008年多次发出通知,决定收回邓某承包的鱼塘。2008年6月11日,月塘经联社组织相关人员收回邓某承包的鱼塘,并联系和租用挖鱼塘的勾机到场挖塘放水。因担心在收塘过程中发生冲突,月塘经联社请求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派人到场维持秩序。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防止恶性事件发生,派包括公安民警在内的相关部门前往维持秩序。
2008年9月19日,邓某以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2008年6月11日对其鱼塘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2008年12月8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行初字第257号行政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邓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驳回邓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邓某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2月25日,该院发出(2009)粤高法行申字第260号通知,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1)
2009年3月,因当地政府拆迁征地问题(包括案涉鱼塘征收),邓某与横沥镇月塘村部分村民在东莞市东部快速路横沥镇月塘村路段两侧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竹棚二个、横幅四条),综合执法横沥分局工作人员责令限期拆除,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村民拆除上述设施,工作人员便对违规设施进行拆除,期间遭到村民谩骂,邓某等人手持刀具、锄头、铁铲、竹竿、石块、砖头等工具阻止工作人员拆除违规设施,并殴打民警及综合执法横沥分局工作人员,导致民警、综合执法横沥分局工作人员、治安队员共计49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其中3人所受损伤为轻伤,其余46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0年6月7日邓某被公安抓获归案。2)2010年7月30日,邓某向365外围足球投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月塘经联社赔偿鱼塘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0元。
案经365外围足球投注审理后,该院认为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行政裁定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认了原告邓某与被告月塘经联社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邓某拖欠2005年至2008年期间的承包费及月塘经联社为收回鱼塘采取挖塘放水措施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应予以确认。行政裁定书同时确认月塘经联社所主张的其在2007年、2008年多次发出收回鱼塘通知的事实,邓某虽不确认,但其在行政诉讼时却举证了月塘经联社于2007年10月25日、2008年2月27日、6月3日、6月13日发出的多份通知以及朱柱明在月塘经联社召开的追讨鱼塘租金及违约责任会议的视频录像,足以证明月塘经联社的主张,因此对邓某的主张不予采信。至于月塘经联社挖塘放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赔偿。根据当事人双方在《鱼塘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邓某累计拖欠2005年至2008年6月的鱼塘承包费240015元,已构成违约,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月塘经联社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但月塘经联社却私自租用勾机,采取挖塘放水的措施强制收回鱼塘,导致邓某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因此给邓某造成的损失。由于鱼塘受损发生在2008年6月,现已无法还原当时的客观事实,无法确定实际损失。考虑到某些鱼类并非一年一次性投放,而是分多批投放,投放鱼苗后,还需陆续投放鱼料等,且事发时是6月份,鱼苗尚未达到收成期,同时,邓某违约在先,月塘经联社也提前半年时间多次发出收回鱼塘的通知,故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365外围足球投注判决认定被告月塘经联社应赔偿原告邓某110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月塘经联社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在当地影响恶劣、双方矛盾剧烈的案件尘埃落定。
二、问题的提出
有学者提出:司法权威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种是自上而下通过强力运行并且不以公众认同为要件,这种权威具有压制性,即缺少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并且需要暴力机器的长久维持,其在运行过程中成本过高。另一种是依赖于公众认同上下互动式的权威,这种权威一方面使得司法权得以有效行使;另一方面照顾到了公众的心理,并对当事人人格予以尊重,其在运行中无需过高成本。这是一种良性而有效的权威。3)相形之下,后一种途径更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而这一种司法权威的建立,必须依赖于公众内心的认同,即建立起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概念,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的一种心理状态。司法规律揭示,司法权威的真正根源不在于自身的强制力,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也就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权威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意味着司法权在某种程度上的丧失,进而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因此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权威的构造、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基础性作用,对树立司法权威起关键性和保障性作用。
立足我国司法现状,司法权威远没有形成,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挑战。据最高法院2010年-2011年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折射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部分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现象屡见不鲜,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给整个司法队伍造成恶劣影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此外,司法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难以到位等问题也是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司法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等方面的原因;既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4)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长期的综合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
近几年,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层出不穷,理论界、实务界就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多半是一种理论性的创设和架构。笔者从事基层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接触了大量的案件和当事人,笔者以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需通过个案来体现和表达,因为大多数民众都是通过具体的个案来获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官、法院的尊重,进而提炼出司法权威。因此笔者拟从开篇提到的个案入手,试图通过办案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司法公信,来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从微观层面探讨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1、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和恣意的分水岭。程序正当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参与。程序公正意味着即使判决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也会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而程序参与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都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以自己的行为影响诉讼的结果。5)本文开篇所提到的案件系土地纠纷,且涉及到政府拆迁,在法院未处理纠纷之前,当地村民(包括本案的原告)对当地城市综合执法分局的工作人员、民警有激烈的暴力抗法事件,并导致人员受伤,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法院受理该案以后,迅速组成合议庭着手审理此案。由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高,有一些未起诉的村民对案件也持观望态度,视该案的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再决定是否起诉,且被告为基层经济组织,虽然不属于一级行政组织,但相对于村民来说,却相对强势,为避免引起村民不必要的误会,审理本案的法官与双方沟通非常谨慎。在确定了公开审理和开庭时间以后,考虑到会有部分村民前来旁听庭审,承办法官特意选择最大的审判庭开庭方便村民旁听。开庭当天,原告的两名代理人、被告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审,还有二十多名村民旁听了庭审。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程序参与权,围绕案件事实让双方充分举证和发表意见,使得法庭调查持续近两个小时。在之后的法庭调解环节,由于双方此前矛盾较深,一时难以调和,且分歧较大,双方均不肯妥协。鉴于此种情况,合议庭果断终止调解,告知双方可庭后继续协商。旁听的村民一直坚持到庭审结束才离开法庭。有个村民在离开时感慨到:“今天听了庭审,我相信我们的法官是公正的。”在第一次法庭调查后,被告方多次向法庭表示想调解结案,但原告方不同意调解。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合议庭在对案件充分讨论后择日做出判决。虽然判决的结果离原告的起诉相差甚远,但原告并没有上诉,被告虽然上诉但之后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也许双方对判决的结果都不是十分满意,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都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考虑,因此即使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但过程的公正也让他们愿意接受判决。
2、裁判的公正性。司法活动能否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裁判能否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的司法裁判,必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该案审理的难点在于是否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如果认定构成侵权,损失如何确定。虽然双方对事实陈述有争议,但结合此前行政诉讼中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拖欠承包费,被告采取挖塘放水收回鱼塘以及被告曾发出多份通知要求收回鱼塘。根据当事人双方在鱼塘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在原告拖欠租金超期半年以上,有权收回鱼塘,但对收回的方式并无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采取挖塘防水收回鱼塘的方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换种思路想一下,承租方未按期支付房租,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但在双方并无约定出租房有权处置承租方私人物品的情况下,出租方能否直接将承租方的个人物品私自处分后收回租赁物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这就是权利的边界。每个人在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被告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紧接着摆在法官面前的又一个难点就是损失如何确定。涉案鱼塘受损发生在2008年6月份,但塘已挖、水已放,鱼已去,这个既定事实无法还原也无法想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承办法官为此走访了案涉鱼塘附近的承包户,了解鱼类的成长周期、鱼苗投放、损益情况等,然后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考虑到某些鱼类并非一年一次性投放,而是分多批投放,投放鱼苗后,还需陆续投放鱼料等,且事发时是6月份,鱼苗尚未达到收成期,此外,原告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提前半年时间多次发出收回鱼塘的通知,因此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该院判决认定被告赔偿原告110000元。可以说,这个判决结果集合了合议庭全体成员的智慧,充分体现了法理和情理的结合。在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举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依据举证责任来做出认定,而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鱼塘养殖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了解同类养殖业的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是有“地气”的判决,没有脱离日常生活、没有冷冰冰的感觉。因此原告在判决远远没有实现预期的情况下服判息诉。这起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维稳压力大的案件最终在法院的处理下圆满解决,司法公信力也得以彰显。
四、司法公信力的回归
当然,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一个综合系统过程,既受到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影响,也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6)诸如公众的法律观念、法官的司法能力、司法形象、社会诚信状况、社会舆论氛围等都或制约或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成长。但笔者在此呼吁的是: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固然牵涉到方方面面,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司法公信力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因为司法活动是不同于其他性质的社会活动,有其特有的属性和地位,不能因为当地政府维稳的需要,或是舆论的导向,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花钱买刑”等现象,司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1广东省365外围足球投注(201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439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
 
3) 李杰赓、宋文静:《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困境及突破》,载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9期第74页。
 
4公丕祥:《概念与机制:司法公信的价值分析》载于《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5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6金晓丹:《让“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怎么看提升司法公信力》载于《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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