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论文
小微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15-11-16 15:34:37 稿件来源: 作者:

 小微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课题组:365外围足球投注民二庭
课题组成员:邓鹤飞、杨诚
绪 言
东莞市经济活跃,市场发育较为成熟,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总量在全省乃至全国位居前列,这其中小微企业贡献良多,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我市经济蓬勃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保持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和吸纳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由于资金规模、管理模式、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短板,再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一直贯穿始终,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严峻,小微企业涉诉的法律纠纷也越发频繁,法律风险已成为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
一、小微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研究背景
风险和利益,是商事活动关注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获取利润的过程必然伴随着风险,任何一个企业管理者都希望在获取利润的同时规避风险。相比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规模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低于风险的能力自然也不可同日而语,在经济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营上面临着诸多困难,亟待予以解决。
(一)何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企业依照其规模可以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三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1]结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小微企业主要是指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种类单一、只在特定区域有一定市场份额,规模组织小的企业组织。
(二)东莞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东莞全市民营企业注册户数已达51.7万户,登记注册资金达2463.27亿元[2]。民营经济中大部分由小微企业构成,小微企业活力足、潜力大,是东莞经济发展的鲜明特色和重要优势。东莞小微企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市场经济自发的产物,其分布也带有了鲜明的地域经济特点,这是它优于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较少,社会文化、本土观念对市场的影响较多。经过多年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比如虎门的服装、厚街的家具、大朗的毛织、常平樟木头的物流、长安的五金、塘厦、清溪、石龙的电子、东莞新城区的会展旅游等。小微企业虽然规模较小,但数量庞大,为东莞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技术创新、促进竞争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也随之上升,同时东莞的小微企业所处领域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缺乏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对人工、资源的依赖较大,随着人工、资源成本的上升以及产业政策的调整,小微企业面临着结构转型的压力,而资金、技术、人才的缺乏使其面临着发展的瓶颈。
(三)小微企业涉诉特点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影响,小微经营环境恶化,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巨大的转型升级压力,生存空间受到极度压缩,小微涉诉纠纷的情况愈发突出。小微企业引发的案件数量系列案数量上升,为此笔者考察了近三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在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经过考察,小微企业涉诉的纠纷类型主要以劳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加工承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主;所涉行业以五金电子、纺织塑胶、玩具制造、服装制鞋、模具加工等行业为主;涉诉的原因主要包括:违法劳动管理法律法规,违规借款(涉高利贷或企业违法资金拆借)、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争议、未按期支付货款、未按期交货、无相关资质(如装饰装修资质)、经营者恶意逃避债务等。近一两年,小微企业涉诉不断演变出一些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如企业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企业主“跑路”而引发的欠薪、失业、供应商债权等引发大规模诉讼的系列案件,给法院、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二、小微企业运营中所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比如按照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与客户之间的法律风险、与员工之间的风险、与股东之间的风险;按照风险产生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设立、经营、解散中的法律风险;按照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鉴于小微企业的特点,本人着重考察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惯常产生法律风险。
(一)商事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就离不开商事交往,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市场反应快,使得小微企业在商事活动中对商机的嗅觉和对市场的回馈较之于大型企业要快得多。但也正是由于小微企业经营方式的随意,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欠缺,日常管理不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的纠纷发生频率及数量也是居高不下。
1.合同签署不谨慎。从商事审判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在小微企业的合同纠纷中所占的比率在25%以上。很多经营者为了获取订单,在合同签订前未就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授权、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核查,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实际履行。
2.合同订立不规范。据笔者粗略统计,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七成以上的小微企业发生交易往往是通过传真、订购单、电话、电子邮件进行接单,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的甚少。即便是签订有书面合同,通过口头的方式更改标的物单价、数量、交货地点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在实际的商事交往过程中口头承诺重于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纠缠不清。
3.履约过程不谨慎。经营者在履约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送货收货流程不规范、付款收款手续不完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行使诉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纠纷发生后,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纠纷,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些风险在小微企业的商事交往中尤其突出。
(二)企业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东莞的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在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它贯穿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员工招募开始,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直至员工离职整个流程中,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1.员工招聘不重视。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招工难的现实,小微企业经营者在员工招聘的鉴别、挑选方面很随意,没有把好入口关。比如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就职经历、是否与原就职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这些工作看似无关紧要,但往往这是由于这个环节的疏忽,给企业的经营埋下了隐患。
2.用工方式不合法。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沿袭传统的用工习惯,漠视劳动管理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强令劳动者缴纳押金、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生产环境恶劣,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员工,这些不拘小节的粗放式管理模式不仅仅会给企业带来对员工的赔偿,更有可能招致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
(三)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小微企业以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一言堂”现象较为突出,投资者就是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掌握绝对的话事权,采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少,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意识差。
1.管理制度缺失。很多小微企业没有成文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停留于口头发号施令,日常管散乱、随意,企业各方面处于经营者个人情感的控制下,没有制度的规范和保证,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缺乏民主气氛,这使企业决策风险加大,很难做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2.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完备的企业印章保管、使用的制度。为了方便业务员承接业务,向员工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票据、授权书;企业的业务员随意使用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收货专用章;员工盗盖、偷盖印章等行为,这些行为对于企业的经营非常危险。
3.企业员工授权情况不明晰。小微企业涉诉纠纷中,大部分企业在公司员工对外开展业务时,未给公司员工出具授权书,且职权混乱,采购在收款收据上签名,财务在收货单上盖章等越俎代庖的行为时家常便饭。另一种情形是员工离职后没有及时与主要的贸易伙伴告知,导致该员工继续利用之前的身份与客户交易,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四)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状况不容乐观,尚没有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从整体情况来看,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较差,诚信问题比较突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拖欠贷款、恶意逃债、财务失真、经济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屡屡发生。
1.休克式倒闭频出。当企业存在经营困难或经营不下去时,突然倒闭,携款潜逃,债权人知晓,追讨上门时,早已人去楼空,避走江湖,任企业突然倒闭,遗留大量供应商追讨货款、工人索要工资,造成极大的社会隐患。
2.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小微企业一方面自己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没有对自己开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的深入保护形成足够的保护机制和实际投入。另一方面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不够尊重,仿冒、假冒产品、盗用他人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三、   小微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如国家政策法律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也有社会文化层面的根源如商业竞争环境无序、执法不公正、相对人失信违约等,既有经济利益的诱导,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也有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缺陷如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者个人的意识、心态等等。相比之下,对小微企业而言,企业自身原因和商业环境引起的法律风险比例较高。
(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是由经营者直接掌控,而企业经营者整体来讲的法律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利润和效益。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大多数经营者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上几乎是零投入,在没有碰到纠纷和诉讼之前,经营者从未意识到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待纠纷发生之后,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不够。纠纷发生之后并非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如果作为债务人一味厌讼、避讼,企图回避自身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作为债权人往往是不及时寻求法律救济,私下协商,导致错过了最佳的追诉时间,甚至出现待债务人倒闭、人财两空之后,债权人一窝蜂的法院起诉,此时,早已过了债权实现的黄金时间。
(二)企业对利润的追逐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又称科斯理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不同的交易方式有不同的成本,因此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应该选取交易成本的最低的交易方式,以增大交易的经济效益。[3]•约•登宁的一句话形象地描述资本家的贪婪本性:“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是冒绞首的危险。[4]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懂得根据成本——风险——收益分析作出对其“最有利”的选择,面对利润,即便是触犯法律,抱有侥幸心理的他们往往也是在所不惜。用此理论来分析小微企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忽视法律风险也同样适用,从维护市场秩序角度上讲,某些经营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撇开道德因素对商业行为的影响,市场主体在可预期的经济活动中选择合法或是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决定性因素在于二者对效率、安全和利润的影响。毋庸置疑,遵守正当的市场规则能够保障交易安全,但一些违法经营行为的优势在于它往往能够提高商业效率和商业利润,这恰恰是商事主体的追求,于是就形成了二者之间的博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借用过英国学者托
(三)市场“潜规则”的影响
市场的本质在于自由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5]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市场是残酷的、竞争是激烈的,当一些投资者看到自己投下的资金迟迟见不到成效的时候,一部分经营者就会“另辟蹊径”,寻找抢先一步的良方,常见的手段包括假冒商标,仿冒专利、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生产假冒仿劣产品、虚假宣传等等。这仿佛成为一些小微企业发展的“潜规则”,在这种“囚徒困境”之下,遵守“明文规定”的企业为了求的生存往往也会转而拜倒在“潜规则”之下,进而壮大了“潜规则”队伍的力量,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市场上很容易形成一种“逆淘汰”机制,出现“正规军打不过游击队”的畸形局面,那些信誉好、实力强、质量和服务过硬的守法企业往往会败给那些深谙“潜规则”不法经营者。
四、小微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解决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绝不能单纯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该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综合运用多种对策措施,才能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6]法律风险的防控亦是如此,小微企业只有建立起系统的防控体系,才能减少或避免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本文的第二部分以及详述了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本部分结合上述两个部分的论述,探讨相应的防控对策。
(一) 优化企业商事交易管理机制
商事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企业加强管理、细化流程、规范操作,就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1.签订合同须谨慎。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关系的情况越来普遍,但就交易安全来讲,笔者还是建议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1)合同审查不可少。“定金”字样(而非订金、保证金),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又如合同中有保证或担保条款的,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且明确担保的类型(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避免使用“帮助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将涉及大宗买卖的合同交由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审查,以降低合同风险。签订合同之前,尤其是大宗交易之前,就对方的资金信用、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以确保签订的合同能够实际履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之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尤其关注合法性、公平性和周密性,即便是通过传真件、电子邮件、订购单的方式订立合同关系,对于纠纷解决条款、交货地点方式、付款时间方式、标的物质量要求等条款重点关注。(2)合同用语要规范。注意准确使用合同法律用语,比如常见的“定金”与“订金”,合同中若有关于定金的约定,请务必准确写明
2.合同履约须专注。合同签订之后,密切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在保证自己依约履行的情况下,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和履约情况进行关注,这点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尤其重要,往往由于一单生意不畅,导致资金断裂,企业的经营就面临困难。1)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有确切证据显示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要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现对方有违约的苗头时,应及时作出反应,停止生产或暂停付款,与对方沟通,关注对方的动向,适时启动追索程序。(2)主动履行减损义务。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3.履约细节要关注。小微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粗放式的交易行为和习惯往往会为今后的麻烦埋下隐患,交易工程中的细节值得关注。1)结算最好走银行。合同履行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公帐进行银行结算,银行结算的优点就是情况如何变化,银行都会有相应的记录留存,免去了现金结算带来的风险。(2)异议期限要留心。在接收货物时,发现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合同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凭证,无故拖延可能失去索赔的权利。如果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你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应在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有可能丧失相应的权利。
4.权利救济应未雨绸缪。市场变幻莫测,商事交易风险也是无处不在,所以经营者在交易过程的每一步都应细心留神。1)交易资料妥善保管。交易过程中,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即便采取传真等方式进行交易也要求对方盖章回传确认。除合同之外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订单、送(收)货单、质保书、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要妥善保管。(2)权利受损及时救济。纠纷发生之后,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延误权利救济时机。同时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果为了维系与客户关系的考虑,不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可以采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同时保留相关的邮件、信函资料。
(二)完善企业合法用工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不善,除了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及遭受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将导致员工流失、企业失去人才支撑等重大损失。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应尽快转变传统的用人观念,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合法化,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劳动合同关系建立要合法。随着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才流动的增多等因素,对企业劳动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很多经营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制约,其实不然,管理者应当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只要用工事实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劳资生争议,仍然按照劳动法处理,并且将招致额外的赔偿[7]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不说,也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同时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丧失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保护企业利益、对劳动者约定义务的机会,
2.传统的用工理念应抛弃。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已经较为完善,小微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而且在经营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摒弃家庭作坊式的用工管理理念。要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要求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不得招募童工、强迫劳动;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不得随意、粗暴开除员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应依法进行。
(三)规范企业运营法律体系
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资本在产权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和地缘性。这种“三缘”性使得小微企业的经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宗法规则、认为因素的影响,而不是严格受市场规则支配,这一特征成为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难以发展壮大的制度根源。
1.法律意识应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是由经营者直接掌控,管理者自觉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和养成,加强依法治企,以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 风险。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是要求管理者对法律认知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学会知法、懂法、用法,不仅仅自己遵守法律,在企业遭遇纠纷、权利遭受侵害时能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要加强企业员工法律观念的培养,企业员工是企业策略的执行者,员工的执行力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结合员工所在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只有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具有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
2.治理结构要优化
企业决策者事务缠身,如果企业所有事物大包大揽,很难考虑战略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经营者不可能是全才,应当合理发挥专业人才的优势。小微企业的投资人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在企业的筹备期、“婴儿期”投资人的眼光、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此时投资人自行管理、决策、经营往往更有效率。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业务迅速增长时,企业的创始人将会变得手忙脚乱。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是不正确的应对措施。应对这种压力,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小微企业可能无力聘请职业经理人团队,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要具备慧眼识英雄的能力,充分挖掘身边员工的潜力和长处。例如,有的人可能擅长于市场营销,而另一些人可能在客户服务方面表现出众。如果经营者能够早有规划,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各尽其能,那么就不会出现上述困难。[8]
    3.管理制度应完善
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企业的运营风 险。完善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运营上的风险,就是要搞好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企业的管理是一个大问题,这里截取两个在司法实务中最容易被经营者忽视的问题加以论述。(1)规范企业的印章管理。公章的管理不仅仅是一个管理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小微企业要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同时建议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的权益。(2)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企业业务人员是企业与他人交易的代表,鉴于小微企业人员流动较大的情况,鉴于企业要求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企业授权,既向外界凸显了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同时也避免了企业自身的风险。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在与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四)珍视企业信誉价值 
信誉风险,如果企业的内部经营和外部行为不符合道德标准,或者对守法采取随意的态度,就会面临信誉风险,尤其是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今天,一旦企业或经营者的失信和违法行为曝光,其长久以来苦心经营的企业信誉将荡然无存,社会诚信和企业形象将大大受损,也将失去合作主体和消费者的信赖,企业的发展机会也将随之丧失。
1.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企业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当企业面临经营危机时,一走了之并非上策,从法律角度来看,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遗留大量难以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自己的信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作为经营者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经营者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不仅仅是对客户交代,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
2.尊重知识产权。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核心技术,对资源的依赖、能源的消耗较大。基于此,小微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信用建设,进行技术创新,激发内生发展动力。[9]仿冒、假冒产品、盗用他人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看似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但却是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同时企业要重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投入,重视相关人才的引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只有企业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大部分小微企业还停留在低端生产、仿制低水平开发的阶段,经营者要能够承受发展阶段的阵痛和艰难,杜绝
 语
印度储备银行副行长K.C.查卡拉巴提2011年12月在印度首都孟买花旗小微企业家颁奖典礼上的演讲中提到“事实上,小微企业的发展才是整个工商业不断壮大的坚固基石和肥沃土壤。”[10]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性质认知比较模糊,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自主法律风险管理能力不够,使得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布满了荆棘。但是,对任何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其运营中法律风险都客观存在,经营者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与防范,避免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或尽可能的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机率,才能够保证企业在大浪淘沙的市场竞争中中立于不败之地,小微企业更是如此。
 
 
 


[1]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吕晓敢:“东莞全市民营企业注册户数达51.7万户”,http://www.sme.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217999346735&contentID=1370218297239。 
[3] 王云玺:《科斯理论实质、价值及其启示》,http://ccpser.jlu.edu.cn/new/info_see.php?id=708
[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
[5] [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著,王江、程文浩译:《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6] 李裕琢,曹燕红:《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与法律保护》,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年6月第29卷第3期,第80页。
[7]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 K.C.查卡拉巴提:“小微企业改变未来”,载《中国金融》2012年第5期,第32页。
[9] 胡振虎:“支持小微企业须完善制度设计”,载《中国城乡金融报》,2011年11月2日B04版。
[10] K.C.查卡拉巴提:“小微企业改变未来”,载《中国金融》2012年第5期,第31页。
[打印] [关闭]

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365外围足球投注 粤ICP备10080167号 技术支持:旗峰科技

联系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邮编:523710